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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公告】- 勞工保險局國科會計畫之約用助理人員投保事宜

發佈日期 : 2013-12-23
來文機關:勞工保險局
主 旨: 請依規定申報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約用助理人員(含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員工權益並避免受罰,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1月4日勞資2字第1020128214號函示略以,依國科會101年8月23日修正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助理人員約用期間有關工作時間、內容、酬金、差假、兼職限制等各項權利義務,執行機構應以契約明定之。」上開執行機構與約用助理人員之契約內容,屬勞雇關係之重要事項,係為勞動契約,請國科會敦促執行機構為約用助理投保勞工保險,以維該等人員之權益。
二、 准此,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執行機構與約用助理人員(含兼任人員及臨時工)問屬勞雇關係,應由執行機構申報渠等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貴單位如受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請依規定申報約用助理人員(含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參加勞(就)保,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應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受僱勞工權益並免受罰。
三、 本案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4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益事業之員工及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現修改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又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本局)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自由選擇。符合強制投保之單位如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二)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復,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又依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16、18及31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又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本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同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8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手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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